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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XX与吴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吴XX。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吴XX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681执92号执行案件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