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XX与吴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92号申请执行人高XX。被执行人吴XX。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吴XX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681执92号执行案件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