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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1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宏成、南康区金海轩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成,南康区金海轩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1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宏成,男,汉族,1978年12月25日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南康区金海轩家具厂。经营者龚海军,男,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张宏成与被执行人南康区金海轩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康区金海轩家具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