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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5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汉台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返还彩礼人民币3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本案执行完结为止。2、负担一审受理费550元(刘某某在一审中已预交的,在本次执行中由你直接付给刘某某);3、负担本案执行费358元;以上已发生的金钱给付义务合计30908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新的财产线索。2016年3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王某某应向刘某某返还彩礼人民币3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本案执行完结为止;负担一审受理费550元(刘某某在一审中已预交的,在本次执行中由王某某直接付给刘某某),双方自愿协商以30550元了结此事,其中2016年4月10日王某某付5050元,2016年7月1日付4250元,2016年10月1日付4250元,2017年1月1日付4250元,2017年4月1日付4250元,2017年7月1日付4250元,2017年10月1日付4250元。王某某支付完第一笔5050元后,刘某某同意暂时退出强制执行程序。2、王某某如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本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即执行完毕,刘某某放弃其他请求,无权再提出其他请求。王某某如有经济能力则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可提前履行,如因经济条件改善而拒不主动申报履行的,一经查实,法院有权强制执行。3、王某某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的,刘某某有权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届时王某某不得再提出异议,应按原判决执行。4、执行费358元,由王某某负担。”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汉台执字第002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