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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美珠与泰州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美珠,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郝建春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抗9号抗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美珠。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泰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迎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该院院长。一审第三人:郝建春。原审上诉人陈美珠因与原审被上诉人泰州职业技术学院、一审第三人郝建春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终字第0464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苏检民(行)监[2015]3200000016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泓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石肖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