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林金仙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二终字第18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金仙,女,1968年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江西省上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章新传,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金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饶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金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林金仙不服,以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金仙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艳红审 判 员 肖 萍代理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