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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肖庆连与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庆连,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483号原告(反诉被告)肖庆连。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电视塔向北远景时代小区东门北。法定代表人董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庆连诉被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兴剑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3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庆连的委托代理人朱建国和被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但未按规定交纳反诉费,对于被告提出的反诉,应按撤诉处理,本院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肖庆连诉称,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锦绣江南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如被告逾期交房,则补偿原告每月租金50000元,逾期交房后,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反诉原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属于预约合同。由于本约合同约定的锦绣江南二期人民路拆迁开发建设至今没有实现,因此预约合同无法实现。且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拆迁工程无法进行,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是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的,是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肖庆连(乙方)与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锦绣江南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同意乙方在锦绣江南二期人民路商铺第一层安置约195平方-205平方的坐西朝东连排门面房。其中产权调换价格按一期价格进行补充安置,如核实面积高于205平方则按差额面积同期市场价,由乙方现金支付给甲方,如核准产权登记面积低于195平方,差额面积按市场价由甲方现金支付给乙方。交房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如逾期交房,则甲方需补偿乙方房屋的租金50000元/月。协议签订后,涉案房屋尚未开工建设,房屋至今没有向肖庆连交付。2015年12月15日,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肖庆连邮寄律师函,告知肖庆连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期权合同,且由于情势变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向原告肖庆连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书》,被告提供的《律师函》、《项目产权调换房结算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锦绣江南拆迁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肖庆连交付房屋。因被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故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即按每月50000元的标准支付,故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该协议为预约合同并发生了情势变更。本院认为,被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与原告肖庆连签订协议书就应预见到拆迁进度、工程施工期限等事项,由于涉案房屋的规划许可并未取消,房屋不能按时交付是被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反诉原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肖庆连支付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泗阳县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050元。代理审判员  朱兴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凯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