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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宛金晖。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骆鸿。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北京禹辉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案款173600.0元,承担执行费2504.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8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昭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