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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康玉堂与郭信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堂,郭信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康玉堂,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德,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信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堂与被告郭信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康玉堂负担。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