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康玉堂与郭信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玉堂,郭信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康玉堂,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德,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信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玉堂与被告郭信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玉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康玉堂负担。审 判 长 翟艳英审 判 员 周登亮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