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邹文连与高春学、李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连,高春学,李晓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600号原告:邹文连。委托代理人:赵金玉,双城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春学。被告:李晓霞。原告邹文连与被告高春学、李晓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金玉、被告高春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晓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文莲诉称:被告高春学与李晓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高春学通过彭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2,400.00元,出具欠据1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2,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欠据1份,证实2015年12月9日被告高春学在原告邹文连处借款人民币22,400.00元,出具欠据1张。证据3、证人彭某某出庭作证,证实高春学通过彭某某在邹文连处借款人民币22,400.00元,高春学在欠款人处签的名字。被告高春学辩称:我与李晓霞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的22400.00元借款属实,李晓霞又在家拿了1万多元,一共抬给别人40,000.00元,彭某某把我家这40,000.00元的抬钱票子拿走了,彭某某应该把40,000.00元的抬钱票子拿回来,我现在没钱偿还。被告高春学未提供证据。被告李晓霞未出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庭审中,被告李晓霞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经被告高春学质证无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国家公安机关提供的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有被告高春学的签名,结合证据3,能够证实被告高春学在原告邹文连处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开庭审理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高春学与李晓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高春学通过彭某某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2400.00元,出具欠据1张。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邹文连与被告高春学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高春学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高春学与李晓霞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要求李晓霞偿还债务,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春学、李晓霞偿还原告邹文连借款人民币22,400.00元,于此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0元由被告高春学、李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履行期满后二年。审判长 李忠威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鲍玉庆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