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55号申请人:褚天松,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小区*幢***室。申请人:周桂英,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褚天松、周桂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褚天松、周桂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褚天松赔偿给周桂英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5000元。该款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当场付清。浙J号轿车车损由褚天松自行承担。二、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褚天松、周桂英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审判员  张胭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