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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刑初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2015年6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柴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柴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刘某通过申请QQ号组建“南京精英SPA养生群”,以管理员身份长期在该群内发布招嫖信息,并多次介绍曾某、梅某两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梅某、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梅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精英SPA养生群聊天记录及群相册截图,被告人刘某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互联网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二天,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全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