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2民初17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