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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四均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20号罪犯王四均,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6日作出(1997)梧市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四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4月28日交付执行。2002年6月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9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王四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四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09年7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223.6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四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四均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至2019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