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小丰与李少辉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丰,李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丰。被执行人李少辉。本院在执行刘小丰与李少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