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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小丰与李少辉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丰,李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丰。被执行人李少辉。本院在执行刘小丰与李少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