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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麻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某某,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1执7-2号申请执行人麻某某委托代理人麻X甲被执行人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麻某某与被执行人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交付了案款及首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德 忠审判员 王 巨 莲审判员 东智加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良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