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038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平诉被告李晶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0382民初735号原告刘平与被告李晶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后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起诉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士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 彭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