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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兴梅、郝三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兴梅,郝三宝,郝壮,郝兴连,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际中,理事长。被执行人郝兴梅。被执行人郝三宝。被执行人郝壮。被执行人郝兴连。被执行人郝强。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