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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杰与阙振锋、玉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阙振锋,玉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302号原告潘杰,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委托代理人许全,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振锋,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现住广西田阳县。被告玉晓萍,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企业负责人,现住广西田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男,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鄂忠广,男,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杰与被告阙振峰、玉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家才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人民陪审员  黄青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彩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