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杰与阙振锋、玉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杰,阙振锋,玉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302号原告潘杰,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田东县。委托代理人许全,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振锋,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企业负责人,现住广西田阳县。被告玉晓萍,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企业负责人,现住广西田阳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继斌,男,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鄂忠广,男,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杰与被告阙振峰、玉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家才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人民陪审员 黄青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彩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