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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新华,阜南县司法局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子方,阜南县司法局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朱某某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诉讼期间,朱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造成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开多审 判 员  马 林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