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异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大连立成门窗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立成门窗有限公司,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异字18号案外人韩胜,男。委托代理人宋双增,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大连立成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波,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富,系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立成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韩胜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韩胜称,申请执行人大连立成门窗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贵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金执字第01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大连金州新区胜利路924号1单元1跃4层1号房屋,申请人韩胜于2012年12月2日同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屋行政号为大连金州新区胜利路924号,面积4188.99㎡,价格为15608890元,并开具了收款收据并实际占有,现请求对该房解除查封。经审查,2015年7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大连立成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大连金州新区胜利路924号1单元1跃4层1号房屋。该房面积为259.18㎡。2015年2月2日本院依据(2015)金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裁定书张贴(2015)金执字第01623号查封公告。本案在听证过程中案外人向法庭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专用收款收据,用来证明案外人于2012年12月2日同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该房屋行政号为大连金州新区胜利路924号,整栋别墅共六套,面积4188.99㎡,价格为15608890元。另查,本院查封的大连金州新区胜利路924号1单元1跃4层1号房屋,面积为259.18㎡,为该整栋别墅其中的一套。本院认为,开发商销售商品房作为出卖人应为买受人出具不动产发票。现案外人称与被执行人大连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但没有提供销售商品房不动产发票,案外人提供的专用收款收据,不能代替发票使用,且案外人也没有提供购买商品房购房款15608890元资金来源及走向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交付全款的真实性,不能证明是否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案外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否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故案外人请求对本院查封的大连金州新区胜利路924号1单元1跃4层1号房屋,面积为259.18㎡房屋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韩胜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骥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