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史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史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史某(2015)万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史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