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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史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1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史某。本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史某(2015)万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史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万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