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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冯耕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耕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383号罪犯冯耕,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了(2014)丰刑初字第1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冯耕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了(2014)二中刑终字第1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冯耕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对罪犯冯耕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提请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冯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2015年12月获得所表扬奖励,根据冯耕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建议对冯耕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冯耕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明材料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耕在服刑劳动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 琪审 判 员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索 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