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第19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金明源商贸有限公司、毛进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金明源商贸有限公司,毛进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341号原告厦门市厦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31号之四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15514607-1。法定代表人廖江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礼恩,公司职员。被告厦门金明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XX里36号之14店面。法定代表人毛进松。被告毛进其,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厦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金明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毛进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红旗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曾华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