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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仝浩与潘建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仝浩,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75号申请人仝浩。被申请人潘建国。申请人仝浩与被申请人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潘建国所有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建国所有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