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仝浩与潘建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仝浩,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75号申请人仝浩。被申请人潘建国。申请人仝浩与被申请人潘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潘建国所有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潘建国所有的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