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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诉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54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卫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