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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5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5418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24楼。法定代表人黄荣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桢茹,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德标,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0号1404室。法定代表人KANGHUA,总经理(董事长)。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7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虹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