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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秦永祥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永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59号罪犯秦永祥,男,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阜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永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9.6806万元(已付30万元)。被告人秦永祥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8日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秦永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永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永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永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伶 俐审判员 代 凤 君审判员 吕 庆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