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庄某甲与庄某甲、庄某乙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庄某甲,庄某乙,蒋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54号原告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驻所地:谷城县庙滩镇金钗街82号。法定代表人郭君,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东春,湖北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某甲。被告庄某乙。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庄某甲、庄某乙、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谷城县庙滩镇聚秀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阳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