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鼎诚模具有限公司、史多亮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鼎诚模具有限公司,史多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54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嵩颀,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宋锐,系该单位职员。被告:沈阳鼎诚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多亮。被告:史多亮。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沈阳鼎诚模具有限公司、史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银行存款10,121,333.33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鼎诚模具有限公司、史多亮银行存款10,121,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 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