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衣忠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忠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12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衣忠建,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大庆市让胡路区。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2016年2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郭胜源,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忠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代理检察员车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忠建及其辩护人郭胜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衣忠建酒后驾驶白色起亚轿车沿大庆市萨尔图区西二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距北一路路口约2公里处时,将靠右侧路边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郑某某(女,58岁)、骑电动三轮车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男,58岁)撞倒。衣忠建将郑某某、张某某送到大庆龙南医院后逃逸。事故造成郑某某死亡,张某某右膝受伤。当日,衣忠建在大庆师范学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警察对衣忠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衣忠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8.13mg/100ml。衣忠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此起事故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铁人分局认定:衣忠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无责任。郑某某死亡原因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损伤死亡。案发后,衣忠建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衣忠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书;大庆市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证人衣某一、衣某二、靳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冀某某、柳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衣忠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衣忠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衣忠建系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过失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衣忠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衣忠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衣忠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衣忠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周力影审 判 员 柳玉才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洪江附相关刑法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