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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黛英与唐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黛英,唐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590号原告吴黛英。被告唐小花。原告吴黛英与被告唐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0000元,并支付利息46800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志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黛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小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小花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2013年5月13日-8月13日月息为1.8%,8月13日之后月息为1.5%。被告按约支��了2015年11月13日之前的利息;2015年1月13日被告归还了借款本金13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吴黛英与被告唐小花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唐小花未按约还本付息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小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小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黛英借款本金220000元,并支付利息46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2元,减半收取计2651元,由被告唐小花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