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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乔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城区信用社,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陵城区信用社。被执行人乔军,男,汉族,住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城区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陵商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