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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谭京榆与杜启央、吕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京榆,杜启央,吕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谭京榆。被执行��杜启央。被执行人吕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谭京榆与杜启央、吕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杜启央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杜启央工资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