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一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胡建芳与胡道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芳,胡道申,沙河市新城镇白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175号原告胡建芳,农民。被告胡道申。第三人沙河市新城镇白错村村民委员会。原告胡建芳与胡道申及第三人沙河市新城镇白错村村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胡建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芳负担。审判员  王掌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路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