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春涧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春涧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成武。被执行人上海春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曹金方。被执行人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曹金方。上列当事人之间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理费人民币5,790,154.72元及其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叶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春涧贸易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立珏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案被执行的案件较多,目前已停止经营,其名下除本院另案先行查封的坐落于张堰镇工业园区振堰路XXX号和张堰镇解放街西河沿解放桥北堍房地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坐落于张堰镇工业园区振堰路XXX号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其坐落于张堰镇解放街西河沿解放桥北堍房地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提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变现时申请参与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因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所涉债权需待该房地产处置变现后一并参与分配,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本次分配受偿不足,或未受偿的,则可在被执行人另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