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新密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财诉张建锡租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张建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新密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李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锡,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密经初字第782经济判决书,在执行李财诉张建锡租金纠纷一案中,于1999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锡银行存款105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元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建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