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青山与石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山,石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19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山,男。被执行人:石忠国,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青山与被执行人石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