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瑞云涂料厂与朱群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瑞云涂料厂,朱群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民初668号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瑞云涂料厂。经营者:申瑞云。委托代理人:朱婉芝。被告:朱群建。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瑞云涂料厂诉被告朱群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瑞云涂料厂于2016年2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68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群建分别于2011年7月4日、7月13日、7月14日向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瑞云涂料厂购买货物,合计价款2685元。被告朱群建至今未向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瑞云涂料厂支付上述价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群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东区瑞云涂料厂价款26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29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群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蒋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