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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徐慧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徐慧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26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路191号。法定代表人:张邮文,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林花蕊,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徐慧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徐慧莲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