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必利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必利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927号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富力中心1-2901。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芳,天津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必利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18-A)。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必利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海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