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学宇与被告李明、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宇,李明,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6586号 原告姜学宇。 被告李明。 被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希雨。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6819.6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明、长沙中联公司、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无争议事项 2014年9月29日,李明驾驶湘A***49车辆与姜学宇骑乘的川M***A6三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三轮摩托车受损,姜学宇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姜学宇于发生事故当天前往四川省骨科医院急诊治疗。经检查,其右手桡骨远端骨折。此后,姜学宇持续在四川省骨科医院门诊治疗(11次)至2015年3月3日止。期间,产生医疗费若干,由李明全额垫付。现留存于姜学宇处的医疗费票据总额为5179.6元。李明还垫付了三轮摩托车维修费1250元。李明所驾驶的湘A***49车辆所有人为长沙中联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 (二)对争议赔偿项目的认定 关于误工费问题。姜学宇未提供误工及收入减少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姜学宇年龄、伤情、未住院治疗的事实,按照四川省2014年度餐饮业平均工资(2014年度最低工资行业)31013元/年,酌情认定其误工10天,支持误工费849.67元。 关于营养费问题。姜学宇伤情未构成残疾,医疗机构亦未建议其加强营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后续治疗费问题。姜学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需要后续治疗,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姜学宇未住院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问题。本院酌情支持200元。 关于护理费问题。姜学宇未提供需护理及支出护理费证据,本院考虑到姜学宇右手骨折,对个人生活自理确有较大影响,酌情支持护理费1000元。 判决结果 姜学宇因交通事故损失共计8479.27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702.33元(医疗项4402.66元+伤残项2049.67元+财产项1250元),剩余776.94元自费医疗费用由李明向姜学宇赔偿。因李明已垫付6429.6元,应获返5652.66元。人保财险长沙市分公司应当向姜学宇赔偿2049.67元,向李明支付5652.66元。原告姜学宇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姜学宇赔偿2049.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李明支付5652.66元; 三、驳回原告姜学宇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原告姜学宇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被告李明应将案件受理费20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姜学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杜 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霜 附:赔偿项目表 赔偿项目 金额 计算公式 医疗费 总额 5179.6元 5179.6元×15% 酌情扣除15%自费医疗费用 自费 776.94元 护理费 1000元 误工费 849.67元 交通费 200元 三轮车损失 1250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