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成都锦西宾馆、成都市青羊区体育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锦西宾馆,成都市青羊区体育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9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锦西宾馆。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通锦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冉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秀,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体育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体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希珍,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建国,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成都锦西宾馆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体育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都锦西宾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