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杜建红、刘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建红,杨立新,刘勤,杜建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建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新。原审被告刘勤。原审被告杜建苹。上诉人杜建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杜建红的住所地为唐山市路北区高新富华东里惠仁楼,但本案中被告杜建苹的住所地在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杜建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后杜建红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上诉人杜建红是借款人,而杜建苹是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担保纠纷,应当依据主合同法律关系的债务人杜建红的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确定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立新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杜建苹的住所地在唐山市开平区,开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实体审理中予以查明确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