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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顾义纲与何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义纲,何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民初632号原告顾义纲。被告何思利。原告顾义纲与被告何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义纲、被告何思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义纲诉称:2015年1月18日赵付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二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何思利作为担保人承诺若赵付合不能还清借款,则由其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后赵付合于2015年10月死亡,由于急需用钱,原告便向被告主张还款,但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理之。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二分计算)。被告何思利辩称:2015年1月18日,原告与赵付合约定好借款数额、利息并打好借条后,让被告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并告知签字作用仅是为了证明借款事情的经过,被告当时并不知晓签字后需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赵付合在死亡后,其所在工地赔偿20万元,加上给付的17万工程款,共计37万元死亡赔偿金,因此,原告应当先向赵付合的儿子主张还款,而不是向被告主张。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原告顾义纲由被告何思利担保借给赵付合20000元现金,赵付合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二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赵付合于2015年10月死亡,因急需用钱,原告便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未还。2016年3月16日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在卷佐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形式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赵付合借用原告顾义纲现金所形成的债务应当清偿,由于借款人赵付合死亡,原告向保证人即本案被告何思利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告凭借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二分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提出当时原告及赵付合让被告签字的目的仅是为了证明借款的过程,并不是要求其作为保证人,因其辩称原告不认可,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提出赵付合有死亡赔偿金,原告应先向赵付合的儿子主张还款的辩称,因原告不同意,故被告可在承担还款义务后,另行起诉向借款人赵付合的继承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思利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顾义纲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照二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何思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东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