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与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一街。法定代表人:代尚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纯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乡火炬村二组经营者:梁爽,系该长厂长。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纯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梁爽作为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业主,因承建“百合香湾”工程,与原告协商2014年6月11日签订《抵押购货合同》。合同约定,梁爽做梨树“百合香湾”工程时选用原告方型材,预计使用220吨。因梁爽资金周转困难,赊购原告方100万元货款,抵押150万元房产,超出部分用现金;合同第二条约定抵押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前还清全部货款;分期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35万元,2014年10月31日前还款35万,2014年12月15日前还款30万元,若逾期未还款,则抵押房归原告方所有;如发生争议由乙方(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条款同时梁爽作为业主出具借款100万元借据一张。原告依此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梁爽则提供了吉林省霍家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合香湾小区四期高层A1号一单元1503室、1403室、503室、403室、303室、203室共七户,面积均为72.33平方米七套房屋作为抵押。现合同到期,被告拒不履行给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000000.00元并承担从2014年12月15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之利息(日千分之一);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因“百合香湾”工程于2014年6月11日与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签订《抵押购货合同》,约定被告赊购原告方100万元货款(型材),并以150万元房产作为抵押,超出部分用现金;合同第二条约定抵押期限为2014年12月15日前还清全部货款;分期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35万元,2014年10月31日前还款35万,2014年12月15日前还款30万元,若逾期为还款,则抵押房归原告方所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00万元借据一张,并承诺此款2014年12月15日前还清。逾期未付,每日付1‰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提供了价值190万元型材,现被告尚欠原告赊购的货款1,000,000.00元未付。另查明,被告吉林省霍家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合香湾小区四期高层A1号一单元1503室、1403室、503室、403室、303室、203室共七户,面积均为72.33平方米七套房屋作为其所欠货款的抵押。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放弃以上述房屋实现其担保债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所述的相关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签订的《抵押购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1,000,000.00元货款未付,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提出从2014年12月15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问题,因被告承诺逾期付款,每日付1‰滞纳金,故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辽沈塑料异型材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公主岭市众信门窗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庞万学审判员 戴龙雨审判员 关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