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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沙河市白塔镇南金紫村民委员会与韩矿宾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矿宾,沙河市白塔镇南金紫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矿宾,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斌,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河市白塔镇南金紫村民委员会。法定代��人王合朝,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韩矿宾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矿宾及委托代理人刘建斌,被上诉人沙河市白塔镇南金紫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合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一审诉讼时沙河市白塔镇南金紫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为韩广兴,二审期间村委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合朝,该村的法定代表人到底是谁,请在重审时查清。在一审诉讼期间村委会提供位于邢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章村分公司将东矸石山交给村委会管理。二审期间韩矿宾提供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村矿的证明,证明章村煤矿东矸石山所有权、管理权归该矿所有,未委托任何第二方管理。该事实请在重���时予以查清。另外,村委会一审的陈述与二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也应一并查清,然后再作出公平判决。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乔 鹏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