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156-1158、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孙言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56-1158、1160号申请执行人孙言玉与被执行人汪洪军申请支付令四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萧瓜督字第467、469、468、470号支付令,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言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1156、1157、1158、11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