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吉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3刑初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吉伟,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2011年6月1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国忠,黑龙江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吉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吉伟及其辩护人张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吉伟在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居民被害人赵某某(女,49岁)家商店门前,盗窃金彭神龙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33元。破案后,起回赃物退还被害人赵某某。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许吉伟在尚志市苇河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吉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许吉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吉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吉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许吉伟主观恶性轻,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所得已退还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处以拘役。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吉伟因颅脑损伤所致中度智能改变,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2015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吉伟在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居民被害人赵某某(女,49岁)经营的电动车商店门前,将赵某某正在充电的一辆银色金彭神龙牌电动三轮车窃走(车辆价值人民币1733元)。当日8时许,许吉伟驾驶盗窃所得车辆在尚志市苇河镇中心路凯帝宾馆门前附近被赵某某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到案。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赃物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许吉伟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许吉伟的身份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5年4月15日7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尚志市苇河镇居民赵某某报案称,其停放在自家商店门前充电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盗。公安机关于当日8时许,在尚志市苇河镇中心路凯帝宾馆门前将驾驶被盗车辆的许吉伟传唤。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我经营的苇河林业局鼎域时尚宾馆来了一位20多岁的男子,他进屋后就坐在我家宾馆的沙发上,我问他什么他也不说。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我看他是残疾人,我就给了他3元钱,然后这名男子就走了。当时这名男子是骑了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来的,他把这辆电动车停在宾馆门前了。4、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许吉伟是我外孙子,他的智力不正常,他刚出生六个月大脑摔坏了,脑袋作过开颅手术,现在只能简单沟通,脑袋不好使。许吉伟的父亲叫许应德,母亲叫张明珠,他们都住在一面坡镇环山村。我有一辆蓝色彭友牌电动三轮车,许吉伟有时也开过这辆车,但我怕他开车出事就不给他车钥匙。5、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我家在苇河镇政府楼西侧的一个门市房内开发一个卖电动车的商店。2015年4月14日晚上,我家商店刚进了一批新的电动车,我收拾完以后已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我家自用的电动车没有电了,我就把这辆车放在我家商店门前充电,当时车钥匙在车上放着我也忘记了拔下来了。第二天早晨6点多钟,我起来后发现门前充电的电动车不见了。我通过看我家的监控,发现在早晨2时左右,一个男子将我家门前正充电的电动车推走了。我出门准备去派出所报警时,发现大道上有一辆电动车在道边把一辆摩托车给撞了。我走近一看这是我家的电动车,车上坐着的一个男子与我家监控上的人十分相似,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家被偷走的这辆电动车是银灰色的金彭神龙牌11F型号的,是我在2012年买的,现在价值在2千元左右。6、提取笔录、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2015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赵某某处提取金彭神龙牌11F型电动三轮车购车发票一张,该车辆系于2012年6月5日购买,售价为3900元;经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辆现价为1733元。7、公安机关起、退脏笔录:2015年4月15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尚志市苇河镇中心路凯帝宾馆门前道路上截获许吉伟驾驶被盗的银色金彭神龙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并于当日9时25分将该车辆退还赵某某。8、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许吉伟颅脑损伤所致智能改变—中度;(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9、本院(2011)尚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1年6月1日,被告人许吉伟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10、被告人许吉伟的供述:2015年4月14日晚上8点钟左右,我从一面坡镇环山村步行去的苇河镇,到苇河镇时已是第二天凌晨1点钟了。我在苇河镇华宇商场附近转悠时,看见一个电动车商店门前有一个电动车在充电,车钥匙也没有拔出来。我过去把充电的东西放在车斗里,把车推了几步后插上钥匙就把车骑走了。我在偷车的时候不知道电动车商店旁边的是监控,我以为是灯呢,我没有管它就把电动车偷走了。我把车骑走后就在苇河街里转悠,凌晨3点左右时来到林业局附近的一个宾馆,因为天太冷了我就进宾馆了。宾馆的女老板问我住店吗,我说我不住,我在这暖和暖和。我在宾馆坐了很长时间,宾馆的老板生气了,后来她给我3块钱让我走,我拿着钱就走了。我进宾馆的时候我把车放在宾馆门前了。我从宾馆出来后进入宾馆旁边的小吃店,我用3块钱买了3碗豆腐脑喝了。然后我又骑电动车走,我怕别人看见没有打车大灯,打的是车的转向灯。我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处时,撞了一辆摩托车,被撞的那个骑摩托车的人下来骂我说我眼睛瞎了。这个人走了之后,赵某某和一个男的就过来了。赵某某先打了我,然后她问我为什么偷她的电动车,我没有回话,我说这不是给你了吗。那个男的说他是调取了监控才把我查到的,他说就是我偷的车,我就把钥匙和车都给他们了。过了一会,赵某某从兜里拿出手机打电话,我当时不知道她在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偷车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骑,没有想要把它卖了换钱花。我对指控我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意见,我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吉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许吉伟自愿认罪,且已退还盗窃所得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吉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纹宽代理审判员 崔明杰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