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红娟与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娟,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鄂0106民初1321号原告:杨红娟。被告: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A座27楼。法定代表人:刘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乐海峰,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杨红娟与被告瑞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红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原告杨红娟与被告瑞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14年6月8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瑞达公司一次性结算原告杨红娟至离职日前所有应发工资、奖金及补贴等款项,合计人民币9041.08元;双方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条件和福利待遇等均将于2014年6月8日全部停止。2016年1月18日,原告杨红娟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与原告杨红娟2014年6月8日签订《离职协议书》上确定的总金额9041.08元分期向原告杨红娟支付;原告杨红娟同意被告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杨红娟支付5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余下部分4041.08元。二、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杨红娟与被告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从支付完毕当日起自动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怡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