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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家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1号罪犯李家发,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生。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芜刑初字第000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家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李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家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罚金2万元未交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家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家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 ( 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